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居民身份证,3203111974********。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续某,其他,0。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211民初172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51254.1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1)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2)
zdqz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