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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辰泰悦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居民身份证,3203111974********。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续某,其他,0。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211民初172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51254.1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1)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2) zdqz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