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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20民初3439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