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5民初622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