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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廊坊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5民初622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