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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981民初1026号 原告:某某公司。 被告:南通某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98.1元,减半收取计10,999.0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