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981民初1026号
原告:某某公司。
被告:南通某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98.1元,减半收取计10,999.0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