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1311执245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盛(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丁某,男,1994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1311诉前调确7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账户资金、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实施查询,具体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账户资金予以查询并冻结,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账户资金日期为2025年4月2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某名下位于宿迁市宿豫区进行司法拍卖,所得拍卖款55327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299元、拍卖服务费3000元、买房人代缴税费37650.98元,剩余房款504324.11元; 3、本院于2025年6月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二元桥西组房产【苏(2025)宿迁市不动产权第XX号】,该房产系农村宅基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本院于2025年6月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丁某名下牌号为XXX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措施; 4、据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财产性保险等财产信息; 5、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截至2025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丁某除本案外无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 6、本院执行人员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丁某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情况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某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8、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589930.09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10324.11元,未执行到位79605.98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苏1311诉前调确74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