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4911号
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5)陕0191民初4714号劳动争议案件,系***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院依法将本案与(2025)陕0191民初4714号案件进行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5)陕0191民初4714号原告***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