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4961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南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9日立案。2025年3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