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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南通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02民初1286号 原告:严某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南通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严某某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已减半),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