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7591号
原告: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7元,由原告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