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30民初1444号
原告:北京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北京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