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414号
原告:***
被告:南通积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通积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