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4044号
原告:高邮市灯具厂,住所地在高邮市周山镇中奎路7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杰士鼎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原告高邮市灯具厂与被告南京杰士鼎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邮市灯具厂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邮市灯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灯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70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