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灯具厂

高邮市灯具厂、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2民初3275号
原告:高邮市灯具厂,住所地:高邮城南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久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茜,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冯昌。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法定代表人:龚舟华。
原告高邮市灯具厂与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高邮市灯具厂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邮市灯具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灯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原告高邮市灯具厂负担。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唐小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