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湾头镇玉器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飞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扬仲裁字第12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位于扬州市××区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扬仲裁字第121号仲裁裁决一案,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