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2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湾头镇玉器市场一期B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恒国,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审第三人: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广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扬州市班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9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扬州市金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毅
审判员*露
审判员*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