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82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全人: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三通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三通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3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裁定,该案(2019)湘0382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已生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保全,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组织机构代码分别查询了被保全人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三通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银行、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总局信息。根据反馈,本院依据(2019)湘0382民初130号民事裁定以213万元为限对被保全人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三通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三通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3634.99元;因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有冻结,对其账户实施轮候冻结,两被保全人无其他可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2民初1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伟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