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凌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市凌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宝顺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民辖终字第000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宝顺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沙湾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通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宝顺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宝顺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宝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在扬州市广陵产业园,为广陵区行政区划范围。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宝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江苏宝顺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宝顺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宝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324号金鼎国际公寓1301室,故宝顺公司的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本案所涉合同的磋商、签订、付款行为均在宝顺公司日常办公地点邗江区进行。本案应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扬州市沙湾南路7号,属于扬州市广陵区行政区划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吕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