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382执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凌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
扬州市凌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凌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2020年1月6日,本院向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月3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虽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系轮候冻结,无证券、车辆等情况。另外,本院还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关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办公场地系租赁,且因欠缴租赁费而被诉至法院,目前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2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没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凌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韶山华林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凌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忠
审判员***审判员沈蹦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