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4310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成林、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02民初4310号之一 原告: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女,1963年2月20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