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泰姜行初字第0025号
原告***。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迎宾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春晖路春晖桥北首1米处/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