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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泰姜行初字第0025号 原告***。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迎宾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春晖路春晖桥北首1米处/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