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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泰姜行初字第0032号 原告***。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迎宾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次日,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