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泰姜行初字第0032号
原告***。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迎宾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次日,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