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润格木业有限公司、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41号 原告:泰州市润格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2036097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通扬东路355号一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141863600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东苑公寓公建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泰州市润格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润格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