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41号
原告:泰州市润格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2036097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通扬东路355号一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141863600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东苑公寓公建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泰州市润格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润格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