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财保9号
申请人: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志龙。
被申请人:江苏思颖柏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佑。
申请人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思颖柏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18年6月6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思颖柏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晓龙
审判员 杨锦华
审判员 瞿廷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