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财保14号
申请人:江***柏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佑。
委托代理人:张杰,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泽湘,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志龙。
申请人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18年7月27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瞿廷英
审判员 曹恒景
审判员 顾连凤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