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5民初1046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诉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自起诉之日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付违约金人民币2,610元(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按照30元/天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42,096.80元(按照15,000元/月,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4、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过程中造成的家电损失1,399元;5、被告交付原告保修书及发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XX幢XX楼XX室房屋发包给被告进行装饰装修,合同总价187,928.64元,施工期限自2020年11月9日开工至2021年5月9日竣工。合同约定因被告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被告每逾期一天应赔偿原告叁拾元。如验收阶段被告未能按约提交工程,返工27天后连续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告可单方面解约,被告应将剩余款项退还给原告。之后,被告至今未完成工程,且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原告家用电器无法使用,逾期交房导致涉案房屋处于空置状态,造成原告房屋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无异议。被告在2021年7月26日通过微信通知原告验收,实际验收时间是2021年7月31日,涉案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被告确实存在逾期交付,但应日期应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被告虽然逾期交付房屋,并约定了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原告出租房屋本来存有偶然性,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房屋租金不予认可。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对原告家电造成损失,故不同意赔偿家电损失。原告拒绝在验收单上签名,在履行相关手续后,被告同意交付相关材料。
反诉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813.80元。2、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7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天30元天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日,反诉原、被告签订《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反诉原告对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号B12楼03室房屋进行装修,合同总价187,928.64元。之后,反诉原告在完成工程后多次要求反诉被告验收确认,但反诉被告拒绝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并在2021年9月实际使用涉案房屋。因反诉被告未支付工程尾款,故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辩称,反诉被告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不存在尾款支付及违约金的问题,故不同意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根据其主张提供了《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日,原告(甲方)***、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2、装饰施工地点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XX幢XX楼XX室房屋……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6、总价款¥355,696.65元……7、施工工期自2020年7月9日开工,至2021年5月9日竣工,施工工期为132工作日……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交付手续,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第五条工程价款及结算(2)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①第一次付款50%=¥119,790.64②第二次付款45%=¥61,324.20③第三次付款5%=¥6,813.80④所有商场内购材料与商场实际购买为准……第七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第七条第2项违约责任,返工材料与返工人工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整改(返工)的项目不能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出施工现场,甲方自行修复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人工费与材料费和赔偿甲方的其他相关损失。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叁拾元。……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叁拾元。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叁拾元,工期顺延……。解约前提:如果在验收阶段出现乙方没有按规定按时间提交工程,返工27天后连续出现以上问题,甲方将单方面解约,乙方将把工程未用到的余额项退还甲方返还银行卡内……。原告在2020年11月2日、2021年1月4日各支付被告150,000元。2021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购买方为暴威(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金额为236,125.31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购买材料款金额67,705.09元。2021年7月31日,原告对被告的装修未验收通过。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确认:1、涉案合同的标的为187,928.64元。2、被告于2021年6年30日向原告退款51,180.07元。3、原告实际支付被告248,819.93元(包括工程款及材料款)。4、被告对装修维修截止日为2021年8月4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在2021年8月5日后没有修理或返工的行为,而原告主张的其在2021年8月4日之后自行找人维修涉案存在质量问题的装修,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以2021年8月5日作为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本案所涉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涉案约定的竣工日是2021年5月9日,被告逾期交付88日,被告应某1约定支付原告逾期交付违约金2,640元。被告已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36,125.31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还应向原告出具12,694.62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原告出具工程保修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2,096.80元的诉讼请求,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过程中造成的家电损失1,399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248,819.93元,扣除材料款67,705.09元,余额181,114.84元,与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187,928.64元差额为6,813.80元,该差额的工程款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即原告应某2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044.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640元;
三、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2,694.62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出具工程保修单;
五、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13.80元;
六、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6,813.80元的违约金2,044.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计476元,由原告***负担451元、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反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