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四季家居装饰分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8708号 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四季家居装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女,该公司人事经理。 被告:***,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无业,住址同***。 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四季家居装饰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居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安居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安居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28日工资差额10974.71元;2、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奖金差额2197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95.67元。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11月1日入职我公司,任首席设计师一职,2019年6月因考核不达标,职务调整为主持设计师,薪资结构随之调整,且***因遭到客户投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是合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百安居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于2018年11月1日入职百安居分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此次入职后***的职位为首席设计师,月工资标准为6040元(由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津贴2800元、餐补240元、绩效提成及奖金构成),其最后工作至2019年10月28日。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税前应发工资数额分别为6040元、6368元、12082.64元、8229.89元、8277.79元、10342.84元、11832.54元、11548.72元。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实得税费前工资数额分别为5418.82元(由基本工资3000元、饭补240元及奖金2178.82元构成)、11385.96元(由基本工资3000元、饭补240元及奖金8145.96元构成)、6709.91元(由基本工资3000元、饭补240元及奖金3469.91元构成)、3212.41元(由基本工资3000元、饭补212.41元构成)。2019年10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主张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百安居分公司未向其发放每月的岗位津贴2800元,存在差额。百安居分公司则主张2019年7月起将***的岗位由首席设计师调整为主持设计师,调整之后岗位津贴取消,故未发放。 ***主张2019年6月百安居分公司扣发奖金2178.82元,应予支付。百安居分公司则主张当月扣发奖金2178.82元是因***当月有一次书面警告处分,按照装潢中心考核方案应扣除相应奖金。 ***主张2019年10月28日百安居分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百安居分公司则主张辞退***是因为***遭到客户投诉。 ***向本院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百安居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其中载明:“***:由于您以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事有失诚信的事情,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和相关规定,经研究,本公司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起立即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百安居分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按照客户缴纳费用申报业绩奖金,但私下向客户承诺可退还部分设计费,引起客户投诉。 百安居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员工情况变动表,显示***于2019年7月1日由首席设计师职务调整为主持设计师,岗位津贴由2800元调为0元。变动表中有部门负责人等签字,无***签字。***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百安居分公司的职务调整行为。 二、2016年门店装潢中心考核方案(暂行),其中规定员工被警告处分的,扣除当月全部奖金的50%。***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三、警告确认通知书,其中显示“基于在2019年6月19日的面谈,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原因如下:订单竞赛中未完成业绩指标”。员工签字处有***签字,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认可其签字的真实性,主张是被迫签署。 四、《员工手册》,百安居分公司据此主张“以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任何有失诚信的行为的,如应聘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虚假业绩、奖金、加班时间、各类费用,或修改/伪造财务记录、出勤记录、医疗证明或其他原始凭证等以谋取个人或非法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名誉等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五、2019年10月谈话视频,谈话人为***、***领导公司人事曹某、公司主管设计师的***等。谈话内容如下。曹:“叫你来是有个事跟你确认以下,你是有一个客户叫赵某是吧?他最近10月1日那天来公司投诉,是关于设计费的事,他说按1200收设计费,实际交了3000,说结账的时候再退给他,但是一直也没有退,你能和我们说一下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吗?”。胡:“他在签合同的时候,他说的是之前他以为3000块钱是定金,不知道是设计费,然后当时因为要签这个合同,我说我给你请示以下,领导要是说能给退,我说可以退给你,如果领导说不行的话,我也就没办法了,然后他说那也行,当时因为他马上要签合同了,所有的这些设计都做完了,然后我请示完了之后说要不然就把这个钱退给他,但是当时的时候是不好退,说等他结账的时候再把这笔钱一起给他退了,这个事儿是请示完了之后才做的决定......结账的时候客户本人没来,他就出去玩去了,是队长和他说马上到结账日了,结账日的话你要是再不结账就过期了,然后他说你就帮我垫付了,所以这个队长就帮他把这个钱给垫付了,垫付了之后就没有提到有个设计费退款的问题,来店里之后,他就说我这还有一个设计费没退他怎么得,然后我说我以为你还没结账,我不知道他已经结账了......后来才知道是为什么,因为他还欠队长1万多块钱没给,他就想偷着把这个账结完了之后,这事就再说了......所以他差一个设计费的问题,他不是说投诉我,你们得把这个事儿从头到尾讲清楚明白了,也不是我不给他退......根本一开始签订单的时候没有提到过任何的要返设计费的问题,是他在我把所有的服务设计全部都做完的情况下,他来签合同的时候才跟我说的设计费不合理......我说我是首席设计,所以收的是3000,跟普通设计师不一样,我说你头一次来的时候已经跟你说的很清楚了......然后我说我做不了主,我说我只能跟领导说......我记得一清二楚的,当时申请完了之后,然后说那就现在没法给他办手续,说等到结账的时候再一起办了,我说行......我就照领导说的这么去做了,然后当时他说我结账的时候有什么凭据了,我就给他说从合同上咱们写上肯定最后少不了你的,然后就这么给写成了,你说结账的时候他不在自己没出现,这事全都赖到我的头上了吗”。***主张其并不存在弄虚作假,设计费价格已在客户合同中有详细修改说明,将设计费3000元改为1200元,合同都是有主管领导签字上交财务的,其本人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 ***以要求百安居分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奖金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466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百安居分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28日工资差额(岗位津贴)10974.71元;二、百安居分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奖金差额2197元;三、百安居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95.67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百安居分公司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岗位津贴及扣发奖金,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职级、降低劳动者薪资的,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举证。现百安居分公司并未就调整职务与***协商一致以及考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并向***送达进行充分举证,故本院对百安居分公司停发岗位津贴及扣发奖金之依据不予采信。百安居分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28日工资差额10845.98元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奖金差额2178.82元。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百安居分公司虽主张***存在“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事有失诚信的事情”,但根据百安居分公司提交的视听资料,并不足以反映出***存在对客户弄虚作假从而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故百安居分公司以此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确有不当,百安居分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鉴于仲裁裁决未高于法定标准,且***亦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百安居分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95.67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四季家居装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28日工资差额10845.98元; 二、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四季家居装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奖金差额2178.82元; 三、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四季家居装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95.67元; 四、驳回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四季家居装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四季家居装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