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02民初350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凤路于新盛西路交汇处的莲花广场三层064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CU7XD0B。 负责人:***。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3723613。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381198302127011。 原告***诉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居嘉兴分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百安居嘉兴分公司、百安居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为被告,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百安居嘉兴分公司、百安居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647元及利息458.82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付清之日)。合计8105.82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0日,被告因承包平湖市新城金樾10栋102室,新城金樾9栋201室。因家装工程需要,雇佣原告从事贴砖工作,小计17647元,已支付10000元。尚欠7647元。被告承诺春节前付清,至今拖延不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百安居嘉兴分公司、百安居公司答辩称,案涉工程系百安居公司发包给了***,工程款已经和***结清,所以原告的劳务费应当由***支付,不应该由百安居嘉兴分公司、百安居公司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百安居嘉兴分公司承接平湖市新城金樾9栋1单元201室、10栋1单元102室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百安居公司自述将工程转包给上海普衡甬道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衡甬道公司),普衡甬道公司又将工程包给***。 ***找来***,让***在装修工地上做泥瓦工。工程完工后,***向***催讨剩余未支付的劳务费7647元,***以百安居公司未给其打款为由,让***找百安居公司讨要劳务费。 庭审中,百安居嘉兴分公司、百安居公司共同陈述,案涉工程发生在2020年4月,因为时间较久以及公司人员变动,百安居公司转包的相关合同,以及相关结算的证据都已经无法提供。 庭审中,***陈述,***是百安居公司的人,是管理工人的。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即便如百安居公司所言,将案涉转包给了案外人,百安居公司嘉兴分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应该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百安居嘉兴分公司未按期支付工资,造成***利息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支付利息损失。百安居嘉兴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百安居公司亦具有付款义务。庭审中,原告陈述,***是百安居公司的管理者,原告要求***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7647元及利息损失(以764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