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8671号
原告:***,女,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YB1DX59,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南大街199号万达广场3F-3082A,3083A,3085,3086号商铺。
负责人:***。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3723613,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393号百安居大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23年1月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