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8671号 原告:***,女,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YB1DX59,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南大街199号万达广场3F-3082A,3083A,3085,3086号商铺。 负责人:***。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3723613,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393号百安居大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23年1月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