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737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