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1072号
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7层701-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
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