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3执27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执行人: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700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字(2022)第38号裁决书,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资人民币14,097.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1,390元,年休假工资5,251.68元及罚款5,800元。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玉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