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765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