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765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