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02民初11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汤店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126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印]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