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4598号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濮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用,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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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