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12民初439号
原告:步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红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步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红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步某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步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