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84民初2384号
原告:步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步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步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步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步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另4646元退还给原告步某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