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11867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昆山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鄂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