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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久某公司、无锡五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财保2552号 申请人:江苏久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五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 被申请人:五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富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 申请人江苏久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五某公司、五某公司、江苏富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江苏久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五某公司、五某公司、江苏富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久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