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3民初2977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45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4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45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对银行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