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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xx食品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xx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5民初532号 原告:南京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严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xx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负责人:***。 被告:江苏xx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xx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xx分公司、江苏xx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南京xx食品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南京xx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