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7354号
原告:南京贝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沿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4914589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纬七路**。
负责人:张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德庆,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49803810C,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洪巧。
原告南京贝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沿江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富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贝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沿江分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贝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沿江分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贝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沿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2元,减半收取6091元,由原告南京贝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沿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才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星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