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62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富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玉君
书记员 孙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