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4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石羊路章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富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城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富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0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钮丽娜
审判员 李 斐
审判员 白文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