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446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财产保全费1208元,合计1213(**已预交),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