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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6705号 原告: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712元,合计2737元,由原告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