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6民初132号
原告: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瑞鹏,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蓥金利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沙似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利,董事长。
被告:苏州京龙商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沙似东,董事长。
被告:沙似东,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张国利,男,1963年12月27日,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狮山公司)与被告华蓥金利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蓥金利源公司)、大连金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盘公司)、苏州京龙商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龙商社公司)、沙似东、张国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狮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瑞鹏、张瑶及被告华蓥金利源公司、张国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两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蓥金利源公司、京龙商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沙似东,被告大连金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国利、被告沙似东、被告张国利仅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因被告大连金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国利、被告京龙商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沙似东、被告沙似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狮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蓥金利源公司立即付给苏州狮山公司剩余工程款123,192,400元,以及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从开工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6日,利息为53,421,300元);2.判令大连金盘公司、京龙商社公司、沙似东共同对华蓥金利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苏州狮山公司对涉案工程在拍卖、变卖、转让等处置过程中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张国利对大连金盘公司应当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华蓥金利源公司、大连金盘公司、京龙商社公司、沙似东、张国利共同承担。第一次庭审中,苏州狮山公司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华蓥金利源公司立即付给苏州狮山公司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128,777,700元,以及以该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58,218,306.8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4日”,并明确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苏州狮山公司在诉请的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对涉案工程华蓥金利源国际财富中心项目在拍卖、变卖或转让的价款中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二次庭审中,苏州狮山公司主张华蓥金利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为128,277,700元。事实和理由:苏州狮山公司与华蓥金利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就位于四川省华蓥市的华蓥金利源国际财富中心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12.4.1条约定“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验工月报后两周内支付审定工程量的65%作为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审计完成后14天内付至审计价的95%,保修金在竣工验收满一年承包人提出申请后14天内支付审计价的3%,竣工验收满两年承包人提出申请后14天内支付审计价的2%。施工期间经业主认可的增加工程量、签证及工作内容的进度款按以上方式同比例支付。”该工程于2018年9月20日竣工验收完成,于2020年2月17日审定最终结算价格为279,265,327.94元。截止目前,华蓥金利源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50,487,600元。因华蓥金利源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苏州狮山公司与华蓥金利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了《追加补充协议》,并由大连金盘公司、京龙商社公司、沙似东作为保证方为华蓥金利源公司欠付苏州狮山公司的工程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20年4月17日,苏州狮山公司与金利源公司还签订了《关于华蓥金利源项目结算,计息的确认函》,函中明确利息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以《追加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年息18%进行计算。截止2020年7月26日,以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123,192,400元为基数,应付的工程款利息为53,421,300元。因大连金盘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故将其法定代表人张国利列为本案被告。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案涉项目于2020年2月17日最终确定工程审定价,金利源公司应当于2020年3月2日给付工程价款,故苏州狮山公司起诉时有权主张对案涉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苏州狮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华蓥金利源公司辩称,1.关于苏州狮山公司主张的2%的质保金,是苏州狮山公司变更的诉讼请求,法庭应当给予重新举证的期限。2.苏州狮山公司第三项诉讼请求关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诉请不明确,法院应该向苏州狮山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只是欠付的工程款,不包括利息或违约金。3.苏州狮山公司与华蓥金利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且苏州狮山公司进行了施工均是事实,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约定了未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但该标准明显过高,违反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约定应该是无效的。华蓥金利源公司未付工程款给苏州狮山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就是利息的损失而已,且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大连金盘公司辩称,同意华蓥金利源公司的意见。
京龙商社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处于基本完工状态之时,因原定的银行贷款没有办理下来,导致工程款没有办法支付,为了给工人发工程款,所以签订了《追加补充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款利息偏高,且当时苏州狮山公司称利息是可以商谈的,请求法院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另行考虑,其公司愿意通过和谐的方式解决本案。
沙似东辩称,其会以负责的态度解决本案。
张国利辩称,大连金盘公司应当承担有限责任,不应当把张国利牵扯进去承担责任,并且其个人资金和公司资金是相互独立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狮山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追加补充协议》《承诺书》《关于华蓥金利源项目结算,计息的确认函》《备忘录》,以及华蓥金利源公司提交的《关于财富中心漏水的工作联系单》(2019.3.25)、《关于财富中心部分漏水整改的工作联系单》(2019.4.15)、《关于华蓥财富中心工程遗留问题的整改工作联系函》(2020.7.29)等关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方面的证据均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5日,华蓥金利源公司(发包人)与苏州狮山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苏州狮山公司承包华蓥金利源国际财富中心项目,承包范围为桩基、围护、土建、安装、市政、消防、内外装等施工总承包,工程框架为六层、暂定总建筑面积为150000㎡;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工程总日历天数685天;签约合同价暂定叁亿陆仟万元整(360,000,000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12.4.1条约定“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验工月报后两周内支付审定工程量的65%作为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审计完成后14天内付至审计价的95%,保修金在竣工验收满一年承包人提出申请后14天内支付审计价的3%,竣工验收满两年承包人提出申请后14天内支付审计价的2%。施工期间经业主认可的增加工程量、签证及工作内容的进度款按以上方式同比例支付”;专用条款第14.2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承包人将齐备的送审工程结算资料送达发包人处之日起90日内,发包人委托审计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承包人与发包人充分交换意见且双方均无异议后,双方在咨询报告及核定单上签字认可。发包人应在双方在咨询报告及核定单签字盖章后第14天内,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关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24个月,扣留审定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关于发包人违约,专用条款第16.1.1(7)约定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拖延超过30天后,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按拖欠额的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不顺延。此外,专用条款第1.5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补充协议(包括承诺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经双方确认的、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8.施工图纸……上述合同签订后,苏州狮山公司开始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16年4月28日开工,于2018年9月20日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评定合格。
2018年2月11日苏州狮山公司(甲方)与华蓥金利源公司(乙方)及保证方大连金盘公司、京龙商社公司、沙似东签订了《追加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金利源公司尚欠苏州狮山公司2.7亿元工程款,华蓥金利源公司计划于2018年2月14日春节前后向苏州狮山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从开工之日起的应付工程款1.1亿元,利息以年18%计息,直至最终还款日;保证方对华蓥金利源公司的所有款项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工程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4年。
根据华蓥金利源公司的委托,江苏京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2月17日出具了《华蓥金利源国际财富中心项目审计造价咨询报告》,该报告载明审计结论为:案涉工程送审总价为336,519,322.03元,审定总价为279,265,327.94元,核减总价为57,253,994.09元,核减率为17.01%,详见《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该报告中“审计结论”一栏下附“特别说明:(1)该工程建设单位代施工方支付幕墙材料款为1,557,078元,该笔款项在支付工程款时需财务直接从支付工程款中扣除。(2)送审总价及审定总价均不包含红线外铺装工程,红线外铺装工程送审价为1,857,888元,具体审定事宜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华蓥金利源公司与苏州狮山公司均于2020年1月20日在上述审计造价咨询报告的附件《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工程结(决)算审核汇总表》中加盖了公司印章。
2020年4月17日,华蓥金利源公司与苏州狮山公司签订了《关于华蓥金利源项目结算,计息的确认函》,函中载明:根据双方合同,追加协议约定决算审定额,应付工程款计息,以此函为准,双方确认。1.决算审定价279,265,300元,已付工程款150,487,600元(143,311,000元+7,176,600元),其中7,176,600元本次双方财务审核调整的对账差异表和垫支费用还需双方最终确认。按合同约定审定后付至审定价的95%,竣工验收满一年应付3%的质保金,应付款为123,192,400元(279,265,300元*98%-150,487,600元)(暂定额),最后以双方确认的结算核准数为准。2.2018年2月11日签订的“追加补充协议”应付款计息(年息18%),利息总计44,181,900元。3.项目红线外铺砖1,857,900元暂纳入决算审定价范围,最终以政府决算审定价为准,按实调整……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维修费用,按保修金约定内容范围经苏州狮山公司确认后由苏州狮山公司承担。7.剩余2%质保金5,585,300元(扣除苏州狮山公司应承担费用)余额应于2020年9月底支付。8.华蓥金利源公司最终计息另行协商。
本案诉讼中,因华蓥金利源公司主张苏州狮山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双方于2020年11月9日就华蓥金利源国际中心项目最后一期2%的保修金相关事宜形成《备忘录》,其中约定案涉工程最后一期2%保修金为(审定价的2%)5,590,515元,经双方协商苏州狮山公司同意华蓥金利源公司预留保修金500,000元作为整改完成后延期的保修金。
本案第二次庭审中,经本院确认苏州狮山公司与华蓥金利源公司对华蓥金利源公司已付工程款150,487,600元均无异议,且苏州狮山公司当庭明确扣除华蓥金利源公司暂预留的500,000元延期质保金后,主张华蓥金利源公司应向苏州狮山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为128,277,700元。
另查明,大连金盘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成立,其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张国利。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华蓥金利源公司欠付苏州狮山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及利息如何确定;二、苏州狮山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内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大连金盘公司、京龙商社公司、沙似东、张国利是否应当对案涉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关于华蓥金利源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确定的问题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苏州狮山公司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其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且该工程亦经验收合格,故华蓥金利源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苏州狮山公司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20日竣工验收,现该工程竣工验收已满两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华蓥金利源公司应当全额支付苏州狮山公司工程款。《华蓥金利源国际财富中心项目审计造价咨询报告》中载明案涉工程审定总价为279,265,327.94元,苏州狮山公司与华蓥金利源公司在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关于华蓥金利源项目结算,计息的确认函》中将上述工程审定总价调整为279,265,3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可并确认案涉工程审定总价为279,265,300元。经华蓥金利源公司与苏州狮山公司确认,华蓥金利源公司已付工程款150,487,600元,扣除双方同意暂预留的500,000元工程延期保修金,本院认定华蓥金利源公司还应向苏州狮山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为128,277,700元(279,265,300元-150,487,600元-500,000元)。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苏州狮山公司主张应当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从开工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虽华蓥金利源公司与苏州狮山公司在《追加补充协议》《关于华蓥金利源项目结算,计息确认函》中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按照年息18%计算,但双方所约定的利息建立的前提是华蓥金利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故该利息具有违约金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调整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规定,鉴于华蓥金利源公司请求降低利息标准且苏州狮山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华蓥金利源公司逾期付款行为给其公司所造成的具体损失,因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本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当前疫情对企业经营影响等情形,本院酌定华蓥金利源公司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工程款的利息。故《关于华蓥金利源项目结算,计息的确认函》第2条约定的2020年3月前的应付款利息44,181,900元酌情扣减后应付利息金额为14,727,300元。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华蓥金利源公司与苏州狮山公司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2.4.1中约定“审计完成后14天内付至审计价的95%,保修金在竣工验收满一年承包人提出申请后14天内支付审计价的3%,竣工验收满两年承包人提出申请后14天内支付审计价的2%”、在该合同第14.2中约定“发包人应在双方在咨询报告及核定单签字盖章后第14天内,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因案涉工程项目最终审定价确定于2020年2月17日,根据上述约定,华蓥金利源公司最迟应当在审计完成后14天内即2020年3月2日前向苏州狮山公司支付本案工程审定总价279,265,300元的95%(即265,302,035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150,487,600元后,欠付工程款114,814,435元,从2020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20日竣工验收,但苏州狮山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示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华蓥金利源公司提出支付保修金的相关证据,故保修金3%部分金额8,377,959元,本院确定从苏州狮山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0年7月27日作为利息起算日;剩余2%的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20年10月12日前支付,故扣除预留部分500,000元后的保修金5,085,306元,应从2020年10月13日起开始计付利息。
二、苏州狮山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内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就其承建的工程在折价、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前所述,华蓥金利源公司最迟应当在2020年3月2日向苏州狮山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因此,截止苏州狮山公司起诉之日(2020年7月27日),其有权就华蓥金利源国际财富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大连金盘公司、京龙商社公司、沙似东、张国利是否应当对案涉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关于大连金盘公司、京龙商社公司、沙似东的责任问题。大连金盘公司、京龙商社公司、沙似东与苏州狮山公司签订了《追加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大连金盘公司、京龙商社公司、沙似东为保证方,并对华蓥金利源公司欠付苏州狮山公司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京龙商社公司辩称其提供担保时系有限责任公司且未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京龙商社公司是华蓥金利源公司的投资人,且该公司与华蓥金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沙似东,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性,故京龙商社公司提供担保时并不损害自身利益,其辩称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追加补充协议》系该三位保证人自愿签订,且案涉债权仍在保证期限之内,故苏州狮山公司请求大连金盘公司、京龙商社公司、沙似东对华蓥金利源公司所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大连金盘公司、京龙商社公司、沙似东承担就案涉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华蓥金利源公司追偿。
关于张国利的责任问题。虽大连金盘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利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但苏州狮山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示任何关于大连金盘公司与股东张国利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故苏州狮山公司请求张国利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苏州狮山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蓥金利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277,700元及利息(其中114,814,435元,从2020年3月3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8,377,959元,从2020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5,085,306元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华蓥金利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3月前的应付工程款利息14,727,300元;
三、原告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28,277,700元范围内就华蓥金利源国际财富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大连金盘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京龙商社有限责任公司、沙似东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工程欠款及利息向原告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金盘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京龙商社有限责任公司、沙似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蓥金利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4,8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29,869元,由原告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0元,被告华蓥金利源置业有限公司、大连金盘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京龙商社有限责任公司、沙似东负担809,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成代军
审 判 员 蒋 濒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方 媛
书 记 员 姚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