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7286号
原告: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兵团分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