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5738号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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