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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9255号 原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