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6民初20号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负责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劳务费50000元;2.判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5年4月8日,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2360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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